成都市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公示及行业管理工作提示
来源 : 成都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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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成都市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情况进行公示,并对行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作如下提示。 一、年度备案情况公示及查询 成都市2023年度完成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共3510家(其中总部机构3455家、分支机构55家),名单公示附后(附件2)。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成都市财政会计学会网、成都市财政会计学会微信公众号、天府市民云APP的会计服务栏目,输入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理记账证书编号、办公地址等任意一个条件,可查询完成2023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信息。 二、提示事项 (一)代理记账资格申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五条规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四川省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二)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未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请按规定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上述材料,及时申请办理代理记账资格。对未取得资格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作出处理。 (二)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请按规定向所在地审批机关提交上述材料进行年度备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报备的代理记账机构(分支机构),将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作出处理。 (三)代理记账行业管理要求。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要承诺践诺、诚实守信,恪守职业操守和行业行为规范,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的监督。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四川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市青白江区、成都市双流区范围内,因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要主动向所属行政区域财政部门报备并按规定进行年度备案。对违规执业、虚假承诺或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业务咨询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和年度备案,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相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可咨询属地财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附件1)。
附件:1.行政审批及年度备案业务咨询电话 2.成都市2023年度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名单
成都市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附件1 行政审批及年度备案业务咨询电话
附件2(点击下方附件链接下载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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