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警示教育案例(二)

发表不当言论

【案例简介】

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新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新疆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言行不能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一致。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赵新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案例剖析】

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违反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无疑,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组织处理。

 

【案例启示】

批评和自我批评是我们党的优良作风,批评是为了达到团结,是建设性的。但别有用心的妄议、诋毁、谩骂、歪曲、误导,不但无助于弄清问题和解决问题,而且只能起破坏性的作用,损害党的团结。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通过正常的渠道、采取正当的表达方式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是,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决不允许制造、传播政治谣言以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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